中華民國體育學會「體育學報」編輯委員會之組成暨編審流程
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編輯委員會議修訂
一、中華民國體育學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定期發行「體育學報」(以下簡稱「本刊」)。本刊設有編輯委員會,委員9∼15人,處理稿件之審查及出版相關事宜。
二、本刊設有發行人1人,由本會理事長擔任;總編輯1人,由本會理事長委聘,任期2年,負責統籌審查程序、召開編輯會議及掌握本刊走向等事宜。編輯委員會之組成由總編輯延聘國內、外學者擔任;設副總編輯2人,領域編輯5~7人,協助專門學術領域稿件審查工作,任期2年,以一任為原則,必要時得連任一次;專職秘書1人,負責收件、發稿、催稿及聯絡承印廠商等相關事宜。本會內部人員占編輯委員比例須少於1/3。
三、本刊使用線上投稿審查方式進行,全面採用審查者與投稿者雙向匿名方式進行。
四、本刊採隨到隨審方式,從收稿、審查、作者答辯、再審到接受刊登約2-5月。投稿後將依本刊稿約之規範進行「格式審查」,如不符者將退回修正,格式審查以2次為限,第3次格式仍不符本刊要求,將請作者重新投稿。
五、格式審查通過由適當編輯人員進行「內容審查」,針對稿件的價值、意義及與體育學報符合度之進行預審,內容審查不通過者將退稿;通過者將依稿件性質分發給各領域編輯,領域編輯依其研究內容選定2位審查者,經同意後送稿審查。稿件審查以2週內完成為原則,必要時得由領域編輯指派另1位審查者審查,以加速審查作業。
六、稿件經審查若審查意見為修正後再審者,將由專職秘書通知投稿者依據審查意見於2週內完成修改回覆後,進行再審。若超過2週期限未回應者,將視同為放棄審查。
七、審查意見與結果將以mail方式通知作者,審查結果有3種可能:
(一)「修改後通過」:若2位審查者意見皆為「修改後通過」,經由作者修改後交由領域編輯評判,由副總編輯或總編輯認可。
(二)「修改後再審」:以下2種情形皆須由作者依審查意見做修改,直到審查意見為「修改後通過」或「不宜通過」,經領域編輯評判後由副總編輯或總編輯確認之。
1.二位審查者意見皆為「修改後再審」。
2.一位審查者意見為「修改後通過」,另一位審查者意見為「修改後再審」。
(三)「不予通過」
1.一位審查者意見為「修改後再審」或「修改後通過」,另一位審查者意見為「不予通過」;則交由領域編輯評判,或指派第三位審查者審查之。
2.二位審查者意見皆「不宜通過」,交由領域編輯評判,最後由副總編輯或總編輯確認之。
八、凡通過審查之論文,必須經領域編輯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刊登,亦才能發予刊登證明。
九、本刊編輯委員為稿件作者之一者,由總編輯或發行人依迴避原則指定相關之審查者審查。
十、本刊每年分別於3、6、9、12月出刊,稿件之刊登由編輯委員依接受刊登日期或投稿之先後順序排版刊登。
十一、本刊在取得作者「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」後,同步發行紙本,並與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,將稿件提供電子資料庫讓讀者檢索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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